辽宁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典型案例

2019-05-07 21:54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188 次

案例一、丹东东港市于某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东港市于某向到店消费者介绍产品的成分、价格及播放相关产品课件和视频的形式宣称其销售的商品有“防癌、预防心脑血管疾病、预防糖尿病、营养神经、安神、改善消化、辅助降血压、降血脂、防止血栓形成、防辐射”“富含黄酮类化合物,是抗癌的有效药物,元宝枫黄酮和元宝枫油有调解免疫力的功能”“保肝、抗癌、防治动脉硬化、抗心脑血管堵塞”“清除活性氧、对抗脂质过氧化,维持细胞膜的流动性、抗心血管疾病、保护脑缺血损伤”“融化血管中杂质,能有效清除血管内垃圾” “排除毒金属、排除化学毒素,可抗癌”“能预防老年痴呆,抑制致癌活性,能被人体百分百吸收”等功效的讲座资料。执法人员经向两位购买过该产品的消费者进行调查,这两位消费者均看过该保健食品经销处播放相关课件,里面均提到该类产品有上述功效。

【处理结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做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决定。

【典型意义】随着人们对健康保健需求的日益增长,一些不法分子将目光转向防骗意识相对薄弱的中老年群体。“保健”市场乱象丛生,“虚假广告”、“保健食品代替药品”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从执法实践上看,违法行为有以下特点:一是多以开放的老旧居民区为据点,隐蔽经营,逃避常规执法检查;二是常常采取讲座、体验、定期赠送礼品、低价定量半卖半送销售商品、推荐朋友打折或加分、升级奖励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群,通过讲授高科技、新产品等噱头概念洗脑,连蒙带骗以病吓人等手段来达到销售自身产品的目的;三是利用“秘方、食疗、养生”等传统医学概念来混淆视听,或者采用无法核实的案例宣传、灌输等手段来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为此,应引起广大消费者的高度关注,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二、辽阳某修肤堂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辽阳市某修肤堂先后在公共汽车站牌、公共汽车座椅座帽上张贴“皮肤顽疾免费试用”等宣传用语,在群众生活居住区楼道内张贴“无激素治疗皮肤病”宣传广告,对进店消费者也宣称使用其系统产品能治疗皮肤病。另外,为达到诱导消费者购买保健用品的目的,以“免费试用”为诱饵,来获取消费者的健康状况、联系方式及情感信任,进而为消费者“量身定制”等方式推销其产品。当事人将只具备改善皮肤瘙痒保健功能的产品宣传成“无激素治疗皮肤病”,严重夸大其产品的功效作用。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做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决定。

【典型意义】 “保健”市场中虚假宣传从行为构成上一般具备以下特征,内容上将保健作用宣传成医疗作用,含有虚假成份;目的是为了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主体一般是商品生产者和商品经营者,宣传形式包括海报、传单、产品说明等;宣传手段包括不正当、不公平的虚假、夸大、欺骗等方式。虚假宣传行为就是利用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的商品找市场,使自己获得更大的交易机会。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产品时,可以参考上述特征,仔细辨别,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三、沈阳市和平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沈阳市和平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销家用量子按摩器,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了“家用电子按摩器”、“量子健康管理器”、“放饮用小瓶,可将仪器中的频率信息传入水中”等缺乏科学依据的宣传内容。至被执法部门查处时,累计对外销售213台,库存37台,案值金额数百万元。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做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决定。

【典型意义】当前,市场上出现大量具有保健功能性仪器设备,比如理疗仪、按摩仪、矫正仪、频谱仪、磁化仪、净水器、净化器等,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其中一些保健产品声称能够“防癌抗癌”“可以代替胰岛素等降糖药物”“抗雾霾”“调节体内酸碱度,恢复身体机能”等,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特别是对于一些身体存在问题的中老年人造成严重的误导,贻误正常治疗。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商品的性能、功能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属于典型的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疾病患者切勿听信不良商家对于保健设备器材的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更不能轻易相信一般功能性产品能够治疗疾病,甚至具有超过现有药品功能等作用的虚假宣传。

案例四、盘锦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本文标题:辽宁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典型案例 - 养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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