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将降至16%

2019-04-27 20:36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180 次

湖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将降至16%

湖南出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2019年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近60亿元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25日讯(记者 刘银艳 通讯员 谢忠东 刘玮)记者今天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日前出台,明确从2019年5月1日起,将湖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方案》要求,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方案》明确,2019年起,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本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基准值。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前,2019年企业社保缴费按2017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后,按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

2019年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

调整参保人员缴费基准值口径后,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所采用的职工平均工资,仍为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20年起按国家要求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性措施,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方案》要求,我省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此外,对于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也均给予了明确。

据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降费,尤其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后,将会有几个方面的积极效果:

一是较大幅度地减轻企业社保缴费的负担,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相较之前的19%的费率水平,一次性降低3个百分点。而且这次调整不是阶段性的、临时性的,属于长期性的制度安排,所以与目前的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政策相比较它的力度明显加大,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稳就业,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是受益面广。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这次降费政策中受益。而且不设任何条件,普惠性更强。

三是有利于扩大覆盖面,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费率降低以后,也就是说企业参保的门槛降低了,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发展的后劲,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能够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据测算,本次降费实施后,预计2019年全年可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43亿元,减轻失业保险缴费负担13亿元、工伤保险缴费负担2.5亿元。三个险种合计,全年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近60亿元。

链接

《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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