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采购配套措施公布

2019-03-19 16:44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74 次

本报讯(记者李丹青)3月5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意见》指出,在试点的北京、天津、辽宁、上海、福建、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9省市,医保部门根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带量采购药费金额。

去年12月,4个直辖市和7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参与的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展开了首次药品集采招标。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药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达96%。

《意见》明确,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同时,试点地区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当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时,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试点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

对于招标中未中选药品的价格,《意见》也作出了调价要求,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

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两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两倍以内(含两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设置过渡期,要求2019年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国家医保局要求,各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按照“按月监测、年度考核”的方式,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试点药品集中采购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从严管理。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应进行专项约谈。

本文标题:药品集中采购配套措施公布 - 健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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