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名医生被查处!“大处方”将迎整顿潮

2019-03-09 07:06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62 次

最近,有媒体报道,2018年,甘肃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共对2619家医疗机构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50家医疗机构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款43590元。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查处大处方医生116人,有效遏制了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势头,缓解了群众看病贵问题。省直9家医院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连续5年全国最低。

同时,对省直9家医院按照《甘肃省医疗机构综合考评细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医保基金总额结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与医疗机构财政补助、等级评审、学科建设、人员职称晋升等紧密联系,倒逼医院和医务人员规范诊疗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此项工作开创了全国先河。

至于此项工作是否开创了全国先河,笔者没有确切依据不做肯定或否定,但可以肯定,随着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越来越严格,对于像“大处方”之类的医疗不规范行为的监督检查与处罚无疑会成为新常态。

笔者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判断,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

一、医保基金的监管将给医疗费用不合理行为举起屠刀

去年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新组建了国家医疗保障局,专司医疗保障管理,其中涉及发改部门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人社部门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卫计部门的新农合,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等,肩负统筹协调推进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改革,实际上将医药价格制定、药品采购、医保基金监管、医保支付等最重要的职权集于一身,所以方案一出,有媒体即称医疗保障局为“超级医保局”。也许正是由于医保局这个新组建部门的“位高权重”,所以国家对医保局的组建也十分慎重,也是最后一个官宣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尽管最后一个组建,但医保局一成立,就不同凡响,重磅连出。先是完成17种抗癌药谈判,接着宣布国家组织药品4+7带量采购,在药品市场掀起惊涛骇浪。紧接着又借助央视曝光沈阳两家医院骗保事件将正在进行的打击骗保专项行动推向高潮并引向深入。到了去年年末,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实施Drgs付费制度改革试点。

基于医保局这一系列重拳出击,再加上来一些地方已经尝试了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并取得了一定经验,笔者相信各级医疗机构应该能够感受到,在已经到来的卫健委+医保局时代,不合理诊疗行为如果不赶紧自己主动收手,也许就会成为严管屠刀下的鱼肉。

二、卫生健康部门不查处就涉嫌失职,可能被追责

很早以前,卫生行政法规就对大处方等不合理诊疗行为有限制性规定。

2007年2月原卫生部颁布的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第四十五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010年2月,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又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明确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对什么是不规范处方,什么是用药不适宜处方,什么是超长处方分别进行了“定义”。

其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一)适应证不适宜的;(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七)重复给药的;(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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